更新时间:2022.02.14
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减免,例如被处罚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法的;或者自首的;具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机关可以减免行政处罚的滞纳金,但要符合下列情形:被处罚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被处罚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处罚的滞纳金是可以减免的,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被处罚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法的;或者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处罚的滞纳金是不可以进行减免的。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罚所决定的罚款的,可以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分期缴纳或者暂缓缴纳,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分期或暂缓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滞纳金不能免除,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不可以。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行政机关可以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这是属于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此时应当满足的条件有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可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滞纳金不可减免。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是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
在下列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减免行政处罚的滞纳金:被处罚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被处罚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