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室内工作场所或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工作场所,在这些高温环境下的工作依法享受高温费的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费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或进行克扣属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高温费是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
高温费发放标准以广东省为例,当地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10月。具体以当地公布的消息为准,一般有每人每月100元至300元左右,适用于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人。
南京执行江苏省标准,高温津贴按月发放,每月300元,共支付 6、7、8、9这四个月,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能够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是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我国各个省份的高温费的发放时间是不一致的,有四月就开始发放的,也有五月、六月或者是七月才开始发放的,一般来说,地理位置越偏南的省份,发放高温费开始的时间就越早。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