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2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两者的实质不同: 1、票据无效的实质: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 2、票据行为无效的实质: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
票据基本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公式。公式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法律事项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记录在票据上。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字,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取决于票据中包含的文义; 3、无因性。无因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立案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下行为会犯票据诈骗罪: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等。
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如下: 1、保证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依赖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整而无效; 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形式不完整; 4、票据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字,并按照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
票据诈骗的客观行为: 1、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2、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最新刑法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量刑标准: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该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可以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权利保全是指,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可能会使持票人的权利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持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其票据权利。持票人需要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