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一般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无须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未履行义务并提出的履行请求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实施不安抗辩权有下列法律义务: 一、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刑诉中指定辩护的条款的规定是: 1、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它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适用合同抗辩权的情形: 一、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 二、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