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
股东贷款协议应写明以下内容: 1、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2、贷款数额; 3、支付方式; 4、还款期限; 5、利息;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8、双方签字盖章,以及签订日期和签订地点。
隐名股东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这一名词。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
双方遵守的条款第一条,实际出资额;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第三条,股权转让;第四条,权利限制;第五条,保密条款;第六条,竞业禁止;第七条,其他条款。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首先,协议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的效力。我们都知道所谓协议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此份协议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签订,其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约定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