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
先合同义务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但在合同没有正式签署之前形成的合同双方的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强制性义务,不能免除。作为订立合同的双方而言,双方都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合同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法律上的先合同义务一般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即双方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需要由缔约双方承担的法律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它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允许约定排除;违反此义务需要承担缔约过失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具体包括:
从合同义务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是指基于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双方也是要按照约定去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合同的义务也是会根据不同的类型而划分出不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期间当事人没有实现义务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先合同义务的意思为当事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合同义务具体包括保护义务、保密义务、协力义务、告知义务等。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