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
申请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
不予准许司法鉴定的情形如下: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对司法鉴定提异议的程序有: 1、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可以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复议的情形: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办理商标异议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
合同协议书法定解除的情形分别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
鉴定工伤的情形有: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