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4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想要得到公司的承认需征得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除此之外,名义股东与实际
隐名股东,就是投资人使用别人的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确认其显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其承担对公司的投资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隐名股东,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下: 法律不保护其投资利益;
原始股东解禁规定有: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涉嫌金额巨大、产生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体,其中,发包人在工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1、按照约定提供给承包方材料、设备、设计图纸等资料,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并且赔偿承包方因停工等所造成的损失;2、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来弥补因自己的原因导致
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我国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从而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对公私财产所有权进行侵犯,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不仅是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在现代的社会中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对此罪规定了两种量刑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知道,如果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到期出资时,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抽逃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个罪的犯罪主体不同,量刑也不一样: 首先,自然人犯
虚假出资,即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人间的合同约定,对公司承担一定数额价值的出资义务,但公司股东为避免自身相应价值财产完全转让给公司,而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价值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伪造已实际履行完毕出资的客观状态。该行为会使公司虽然
刑法对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明确公司发起人、股东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作出涉嫌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体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进行抽逃出资行为,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占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授权许可出售版权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因此,侵犯版权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如下: 1、行为人如果侵犯著作权,或者侵犯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上述两个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