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标准: 1、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等。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若是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提供商品、服务的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并视违法所得情况处以罚款。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移送司法机
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都让国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