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0
行政复议的中止处理,是有期限的。中止的原因存在的期限,就是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处理的期限;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则应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具体的中止处理的期限则要视具体的中止原因而定。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包括: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等情形。
中止行政复议的期限,为中止原因存在的期限,例如不可抗力出现的期限;要直到不可抗力消失后,才会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具体的期限则要根据不同的中止原因和直接情况来确定。
对于违法人员或者单位,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情形除外。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有: 1、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案件是行政复议终局的案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相关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的案件。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国务院作出的最终裁决或不能再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