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从国外立法例及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确定,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确定。一般地说,确定原因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之确定请求。2.决算期届至。3.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4.抵押物被强制拍卖。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相关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来说,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从其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开始,而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来说,抵押权可以不用登记,因为抵押权是从双方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 2、当事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的; 3、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等情形。
深圳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办理流程为:准备好不动产证以及抵押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提交到银行,银行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之后借贷双方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权的不可分性:(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2)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这两点体现的是债权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
因为抵押权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存在。 1、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2)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最高额抵押权本身
第一,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第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第三,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在于,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相比,主要的区别,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