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8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享有继承权,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定顺序将财产进行均等划分,配偶和子女均属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条件有: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是考虑到子女尚处于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
领养孩子需要具备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6、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
《民法典》规定丧偶后子女归另一方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是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抚养子女。
(一)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二)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当事人自
继子女,也就是与自己登记结婚的一方生育的子女。具体形成的条件是: 一、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而形成; 二、由于夫妻一方去世死亡,另一方重组家庭而形成。
子女抚养关系能变更但必须符合的规定: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
子女早于父母去世,如果其配偶对死者的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还有继承权,并能作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均分割遗产。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是可以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在离婚时只要双方都想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原则上由女方直接抚养,除非女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例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男方如果不同意的,需要根据具体的事由进行主张,由法院认定是否有必要由男方抚养。
收养孩子的原则如下: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