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这些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
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程序是: 1.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 2.产权市场处确认提交的商品房买卖;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4.开发公司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5.产权市场处盖章。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1、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 2、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
解除、终止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形有: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情况如下: 1、合同中已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条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成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二手房的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都具备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例如,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还是没有付
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
买家延迟付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出卖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解除购房合同协议的理由如下: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3、先卖后抵押的; 4、一房二卖的; 5、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交房需要的条件有: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情况有: 1、卖家和买受人都是同一村的村民; 2、买卖房屋时,买受人与卖方不是同一村的村民,但后来将户口迁入该村;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转让,最终转让给同一村村民,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