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管合同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保管合同不仅要求保管人与寄存人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寄存人还需要把寄存物实际交付于保管人,保管合同才算成立,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 2、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首先按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来履行;然后合同未约定的,协议进行补充;其次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后仍不能确定的,就可以随时履行,但债权人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时要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保管合同的报酬的法律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
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诉讼管辖法院首先是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会按法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无效的规定有:无效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主体不适格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4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