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7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国家依法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向其他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致癌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情节恶劣的,判处三年到七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规定是: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判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构成要素: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构成要件为:主观方面为故意;主体为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客观要件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侵犯的客体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判刑规定是:行为人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 1、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属于犯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量刑标准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位和个人,知道他人是吸毒者,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法律批准或者授予的一切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构成特征: 1、主观上是故意; 2、客观上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