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离退休人员返聘是合法劳动关系,只是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按实际情况,退休工人已经按法律规定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工人在外打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不可以用劳动法维护退休工人的合法权益。
退休后返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如果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返聘,不成立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退休后返聘的人员不再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返聘不成立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退休后返聘的人员不再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返聘是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如果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了。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这些特殊的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法律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主动给予这些劳动者相关的待遇,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必须履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返聘人员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
返聘人员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