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6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四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本罪的主体为专门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该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应这样定罪处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我国新刑法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标准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即使还没有实际危害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 1、主体为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在主观上必须为过失; 3、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以下内容构成: 1、侵犯了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社会公共卫生。 2、实施了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并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3、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
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四要素指的是: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
犯罪行为满足以下要素的,会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1、本罪的主体为专门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