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责任。在借款时间到期之后,如果还没有还款,经过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让借款人依法返还借款,当遇到还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情况,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如果实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
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的确定: 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应约定,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的履行期限;保证方式、时间、范围;免责的具体情形;免责条款的效力等内容。
担保期间一般约定在债务期限后2年内比较合适。但法律对最长保证期间并没有作规定,只是规定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的处理。保证期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由担保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可以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但是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是根据担保人和债权人的约定来确定的,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担保期限应当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的期限。
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间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当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实际上是是一种未来的,尚末产生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只有债务人出现违约,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进行代偿取得追偿权。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担保合同中人的担保是指为了实现债权,保证人和债权人基于自愿原则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