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0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若存在轻微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可认定其股东资格,同时要求瑕疵股东及时补正瑕疵。若存在严重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即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或者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造成公司破产的,则在公司解散的同时,可以认定其丧失
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隐名股东退出撤资的方式:若其隐名行为不违法的,则应当认定其享有股东权利,即可以通过与显名股东订立转让相关财产权的协议退出撤资,若其隐名行为违法的,则应当认定其不享有股东权利,即无需退出撤资。
以他人名义出资。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的认定: 1、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3、公司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不相同。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个人之间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的,隐瞒股东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协商一
隐名股东能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
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不相同。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个人之间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的,隐瞒股东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协商一
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不相同。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个人之间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的,隐瞒股东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协商一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
股东虚假出资有多种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账,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 3、投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对验资,短期内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