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含以下: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
不可以。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
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不是抵押,是质押,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财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在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担保,而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抵押的财产的有: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担保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等。
债权债务中抵押物一般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当事人设定了抵押权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限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期限无特定要求,但抵押合同的期限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且抵押合同中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债务延期,则该债务的抵押担保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可以约定条款,订立合同。但是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