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不能亲自到场参加的,可以委托代理人。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自治自律的基本原则如下: 1.主权原则。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由全体业主决定。 2.程序原则,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 3.分权制衡原则,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实行代议制,决策
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