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五)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第一户入住已满两年后或者小区入住率超过50%的时候,应该成立业主大会。我国法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不一定要定期开会,会议方式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是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二是政府部门组织负责召开,三是20%以上业主申请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
第一种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候。由小区业主或者开发商向当地街镇人民政府递交成立业委会的申请,街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启动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建工作并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一般由街镇人民政府代表、开发商代表、居委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为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对建筑区划内的某些事情作出的决定,同样代表了业主的意见。 因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成立筹备组织
业主大会由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的权利有:依法享有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权利;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提出建议的权利;行使投票的权利;被选举的权利;知情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使用各类服务资金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