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1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同时适用。在单独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下,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但应当以实际损害责任的最高数额确定最终适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一般不可以同时适用。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一般不能。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一般情况以补偿为主,避免当事人通过约定过高违约金,以此获取暴利。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损失远高于违约金等情况,才能同时适用。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适用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即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不可以。 1、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那么此时,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2、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因此,对
不能并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一般不可以同时适用。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按照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会导致支付的赔偿金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违填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