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人民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为: 1、先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2、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至法院; 3、最后由法院审理并宣判。
检察院是不是不批捕就不诉了要看情况。如果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不批捕的,就不诉了;如果是不批捕,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能还会提起公诉。
检察院不批捕原因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办理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的通知检察院;但是对于需要继续侦察,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检察院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以及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一般检察院决定批捕需要七日。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内决定是否逮捕。
检察院不批捕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批捕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办理。 (1)保证人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