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
出资人与股东的区别可以从二者的概念、特征对比得出结论:1、概念上:出资人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出资人指的就是股东。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二十年,二十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
股东不能随便将出资撤回。股东如果要退出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2、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减资,将该股东的出资除去即可。 3、当有限公司的股东遇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
股东可以用货币方式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方式出资。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1、法理分析 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之间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章程具有合同的性质,每一位缔约人都负有依照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对合同的违反,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应当对其
股东可以用现金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一般是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日期来缴纳。股东可以用货币缴纳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来缴纳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到5年的最长期限。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