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重大误解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已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新生效的《民法典》,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受害方当事人的过失,对合同的重要条款产生了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自然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不得主张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
我国刑法中,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要件为,主体是借款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转利贷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
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该立案条件为: 1、行为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罪立案条件是: 1、行为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通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若在借贷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就不得再主张偿还利息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36%,否则超出部分约定无效。年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最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