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非婚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事实婚姻。法律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与离婚之间有区别。区别为以下几点: 1、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以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2
只要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就认定构成事实婚姻。至于同居,则只要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了就构成同居。 同居一般不具有公开性,而事实婚姻是具有公开性的。
无效合同与事实合同的区别如下: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和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事实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定的合法事实行为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事实合同是根据事实行为设立
同居多久都不会构成事实婚姻。只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关系同普通婚姻关系一样,依法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不一样。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相互间的权利不一样。前者双方间关系按合法夫妻对待,比如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而后者则没有继承权。 第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前者既可调解,也可判决
非法同居指的就是同居,只不过非法同居是以前的说法,现在统一称为同居。所有不具备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同居都属于同居。只有具备夫妻关系之间的同居才叫婚关系存续期间。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
非婚同居不一定会构成事实婚姻。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
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2、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而结婚的,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