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主要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总之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
以下几类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在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或因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员; 2、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 3、行使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不足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人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
不得担任见证人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人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
我国法律规定以下主体不得担任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
不得担当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是: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一、不得担任刑诉辩护人的有: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