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1
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以下三种可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 一、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财务独立,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且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到公司往来款项后,将该款项转付给公司。股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应当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是: 第一、被执行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 第二、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第三、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原则上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公司执行阶段能追加股东,但是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
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是: 第一,被执行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 第二,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第三,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被告追加股东的条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原则上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出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且需要确定其责任的情况,要对该情况进行严格的限制。比如股东出资瑕疵,一般包括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执行人经调查发现公司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应该立即裁定增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责令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人
首先,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