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2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1)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2)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
执行通知书的意思就是告诉被执行人,该案件对方当事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如果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的话,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给被执行人发的通知,主要目的是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主动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所谓终结执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案件在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从而结束整个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的特点是有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1、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2、执行依据(如判决、裁定、公证债权文书等)被撤销的;3、被执行人死亡后,既没有遗产也没有继承人的;4、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5、被执行人
执行裁定书与民事裁定书的区别如下: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 2、目的不同。裁定的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的目的是解决民事
行政裁定书一般是可以作为结案依据的。行政裁定书是一类法律裁定文书,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需会通过书面形式作出,会让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裁定书是结案。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六个月终结执行。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需立即执行,如不立即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通知书一般没有明确履行的时间限制。执行案件是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因此被
比如法院执行,其执行中是某一房屋,在即将进行拍卖中,突然该房屋因意外火灾被化为灰烬,此时该执行的标的(房屋)灭失,这时就没有继续执行该房屋(拍卖)的可能。
裁定书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执行裁定书是为了更好的推荐诉讼程序的进行。判决书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