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控股股东质押全部股份具有下列相关法律规定:控股股东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控股股东股份补充质押是指,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权质押不能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转让后的所得应当向质权人偿还债务。但若是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规定质押的股权不可以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协商同意。对于进行质押的股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进行优先受偿。
已质押的股权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不做质押登记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股权不做质押登记没有
股权赠与应满足如下要求: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
质权人不可以抵押质押物,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随意使用、出质质押物对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一般规定都有:以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出质行为无效。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实现;主债权消灭;其他情形。
关于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的规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具体的应该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规定生效时间是: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