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闲置土地是指超过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的法律定义是:超过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总面积不足1/3或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如果没有按时开工并且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
土地征收后闲置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
村委会没有权利处置村民的闲置土地,村民损害土地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除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
闲置土地的类型:1、从土地类型上区分,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何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2、从用地批文上区分,闲置土地主要分为通知书类以及批准书类。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保护耕地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承包经营耕地
根据国家八部委85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改制的实际处置情况,对于国有划拨土地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1、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
闲置土地的认定如下: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 3,且未经批准中
土地征收后闲置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 1、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