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4
我国刑法对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认定标准:第一、犯罪性质:滥伐是指,行为人已经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但是没有根据采伐证规定的,任意采伐的行为;第二、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如果行为人明知林木的权属不清
一般不是盗伐。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我国《刑法》中对于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滥伐面积,一般的标准为二立方米或者树苗一百株。我国《刑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不同。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伐属于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或者其他的树木,或者是盗伐他人自留山、自留地上的成片林木的,如果数量较大的,认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二到五立方米以上的林木或者一
认定盗伐林木罪的条件: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3、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4、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会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既遂的量刑处罚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行为人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的面积确定: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1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范围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
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为滥伐林木罪: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 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