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以下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 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
侵犯商标权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能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1)单独由文字构成。 (2)单独由字母构成。 (3)单独由数字组成的商标。 (4)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 (5)组合商标可以是文字、数字、字母和图形任意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元素组合。 (6)用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来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安抗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权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
目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与我国制定商标法时的的国情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适应的。理论发展中,也没有对间接侵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间接侵权概念的得出,一般是界定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而言的。那么,商标直接侵权又是如何定义的呢?这里笔者不妨借鉴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总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侵权行为与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侵权行为是违法法律的。
商标侵权具体包括如下的行政处罚措施: 1、依法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行政罚款。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标侵权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暂时没有构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必须要根据情节,处以违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案件抗诉指定辩护的条件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可以指定辩护;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可以指定辩护;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指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