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方面的代表;以及企业方面的代表。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数量则必须要是单数。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这样规定,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
口头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的劳动争议包括:劳动者与单位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其他。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
对于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应确定二个前提,一是客观因素造成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诉,二是当事人因客观因素无法委托他人,二者缺一不可。在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客观因素产生的原因不能作为是否适用延长的要件;其次,强调不作为的客观性。
常见的劳动争议包括: 1、单位与职工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3、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 4、有关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