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30
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一、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二、如果是一年之内曾犯过盗窃行为但没受到刑事处罚,后又犯盗窃罪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达数额较大的标准百分之五十即成立盗窃罪。三、犯罪行为人在两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认真仔细的勘察现场; 2、深入细致的访问事主、群众; 3、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4、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5、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6、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盗窃案件的侦查方法有以下几点: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一定要认真仔细的勘察案发现场;要深入仔细的寻问当事人以及周围的居民;根据案件的情况尽快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在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要确保案件的侦查方向是对的;在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要在第一时
盗窃案件的侦查方法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技术侦察措施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遗忘物盗窃的司法解释如下:一般情况下,当遗忘物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时,其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只能是负有管理义务的人之外的第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遗忘物,则成立盗窃罪。
(一)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 (二)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自挖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以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
遗忘物盗窃司法解释有:主观上有侵占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罪范围内,主客观不统一,因此不能定盗窃罪。该盗窃行为主观上有侵占的故意,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在侵占罪范围内重合且一致,因此应当定为侵占罪。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有: (1)有犯罪事实,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
盗窃案件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应当立案;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都应当立案;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