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的四个标准收取,具体如下: 1、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按评估价的40%收取; 2、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按成交价的40%收取; 3、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全部地价的40%收取; 4、划拨土地的,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
一般国务院会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将其进行多方使用,例如:《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而且每个城市也有可能有不同的变化。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如下: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3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划拔土地交纳出让金过户的标准是: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按评估价的40%交纳;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按成交价的40%交纳,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全部地价的40%交纳;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40%交纳。
划拨的土地不需要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如果使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应该由受让方缴纳;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由转让方代为缴纳。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
开发商缴纳。 如果开发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仍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办理房产证,假如是房改房,经市政府批准,还是可以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可是这种房产证以及土地证不能转让,如果转让则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