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规则:有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承包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规则是,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不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具有违背公序良俗、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等情形的,就是有效的。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应从合同的主体(是否有资质,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投标、是否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等方面进行认定。除此之外,只要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合同价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合同价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建筑工程合同确认效力的原则如下: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原则;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协商一致成立合同原则;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原则。
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个案认定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负担; (3)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以下主要条款: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栋数、结构、层数、面积、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批准文号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1、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