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规定,原、被告间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注明的内容有: 1、买卖双方信息表。一定要核对产权证和产权人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并查看是否有共有人,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必须到场。 如果产权人或者共有人不能到场,必须有代理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最好和产权人通电话核实),核实
履行二手房买卖需要注意的内容如下: 1、房屋是否是有权处分,房屋出卖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 2、房屋是否有卖给其他人; 3、房屋是否有设定抵押等情况; 4、房屋的使用年限和质量等相关情况。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撤销也就是取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若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出现欺诈、显失公平、威胁等情形签订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必须约定定金,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即可。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与是否交付定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一般设定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手房合同需要具备的内容如下: 1、二手房合同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二手房的位置、价款等情况; 3、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时间、地点; 4、检验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等。
二手房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交易双方信息、房屋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维修基金的处理、签约时间、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有效期、过户时间、交房时间及标准等方面条款。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需要的条件有: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履行期限届满前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违约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二手房买卖合同“四大条款”: 一、核实并写明签约主体。 二、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三、写明房产、附属设施的交接时间和有关费用承担的划界时间。 四、写明付款和过户时间。
二手房签订独家代理买卖合同有效。有效的独家代理买卖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