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律义务。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对于父母应尽的义务,原则上不能够对其法定义务予以免除,除非赡养人符合无力赡养、无经济能力或者父母的错误行为对子女实施了犯罪等,可以适当减免。
父母对子女应当是抚养,子女对父母才是赡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形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婚的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 2、已婚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收入
被合法收养的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只要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被收养的子女就不需要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而只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有,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形成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所以养子女当然有义务赡养养父母。
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虽然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成年子女只需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被抱养的孩子没有义务赡养生父母。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收养关系成立,孩子不再对生父母负有义务。
抚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
生而不养的父母应该赡养。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去对抗赡养义务;即使父母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在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时向子女主张赡养权时也会得到法律支持。
被收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养子女无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女儿有义务养父母: (1)法律规定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女儿和儿子承担同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 (2)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 养子女一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分得。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