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
外嫁女在没有迁出户口的情形下,一般有权分得户口所在地的土地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外嫁女有权分配土地征收款。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份额。只要户口不迁出,仍有权获得补偿。虽然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女性的承包权益往往因婚姻事实而受到侵害,这与各地的乡
外嫁女的户口只要没有迁出原家庭,那么她依然是家庭成员。面对这种情况,外嫁女可以享受承包土地的平均份额。不过新出生人口会共享外嫁女的土地份额,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这样家庭成员基本上都是用于土地承包权利的。也可以获得土地征
出嫁的女儿对土地有继承权。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批准使用承包土地,但没有。因此,版权农村承包人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继承,只能依法转让。已婚女性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父母属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
我国农村目前普遍存在人多地少现象,农村妇女结婚后娘家村集体组织一般对其承包土地不予保留,而婆家所在村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原则,从而使得出嫁女没有承包的土地。当出嫁女户籍所在村组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时,应当认定该出嫁女具有同样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容易引发纠纷。从我国有关法律
土地承包合同不能约定因出嫁而收回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但是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且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娘家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