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终止后不是一家人,拟制的血亲会消除。若是被收养人未成年的,与亲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自动恢复。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以及诉讼解除的方式。
解除收养关系终止后果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自行恢复。
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的;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主体资格消灭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
不能申请终止收养关系公证: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收养人一方不同意; 2、无行为能力的收养人生父母一方不同意;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方患病,不能自理; 4、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经济生活; 5、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1、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终止; 2、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自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3、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4、婚姻关系因被宣告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
对于在收养法施行之前领养的,应按当时的有关法规认定。 在收养法施行之后,公民未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而领养他人子女的,按现行收养法的规定,不再承认事实收养的效力。
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即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婚姻关系通常是有效的。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当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只要是依法定程序确立的婚姻关系,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有效。
首先,亲生子女关系无法断绝,因为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除非是收养关系);其次,司法局或公证机关是不会对这种断绝亲生子女关系进行认可或者公证的,因为对于违背法律的合同、承诺或声明等等,公证机关是不会受理的;最后,即使双方自愿断绝亲子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