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公安机关撤案只有满足条件的才会有补偿。比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尤其是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办案机关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然后按流程出
公安机关决定撤案不需要报案人签字。一般应当撤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
公安立案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撤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
案件撤销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而依照《国家赔偿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撤案不一定有赔偿,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情况下作出的逮捕措施,没有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撤案是有赔偿的,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的,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之日起计算,但拘留期间不能计算在内。在要求赔偿期限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一般公安机关进行撤案,那么可能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危害程度不大,不被判定是犯罪。还可能是犯罪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如果被告人身份特殊,或者案件情节特殊,那么可以通过特赦令免除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也会撤案。形成撤案的条件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