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主要包括如下: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 一、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三、可撤销的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不
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破产财产范围有: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如下: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 (2)利息,即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即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
保证的债权范围有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自行协商在上述范围内为债权人提供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是: 1、破产申请受理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
保证债权包括一般保证债权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关于保证的范围,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