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许可证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二、变更的原因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关衔的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要形式有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年检、登记以及会审等。根据法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3、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其他。
对于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是可以撤销的。如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