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如果以建筑物作抵押的,则建筑物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多次抵押,但是其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之后没有登记的债权按照比例清偿。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范围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等,债务人如果不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享有抵押权的。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其中就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得抵押贷率一般是:抵押物价值的五至七成。汽车等交通工具抵押贷率不得超过其价值的五成;土地使用权抵押贷率不得超过不得超过其价值的六成;房产抵押贷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七成。
一般建设用地抵押贷率是抵押物价值的五至七成。汽车等交通工具抵押贷率不得超过其价值的五成;土地使用权抵押贷率不得超过不得超过其价值的六成;房产抵押贷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