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权利人可以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其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可以抵押的财产还包括海域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财产可以抵押。不得抵押的有以下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可以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
用地是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主要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多次抵押,但是其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之后没有登记的债权按照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权利人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出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会被一并抵押出去。
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如果没有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可以视为一并抵押,如果房屋是抵押后建的,应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人不能就房屋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其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有权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