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7
检察院抗诉,法院一定要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你的法律救济程序基本走完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
检察院签认罪认罚是指被告人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后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均没有异议,若对以上一项或几项有异议,可以选择不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用适用认罪认罚规定。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程序为: 1、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 2、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刑事抗诉书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4、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
检察院定罪免诉不会被批捕,定罪免诉意味着已经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是,根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既然都免于起诉就没必要批捕犯罪嫌疑人。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
检察院抗诉失败的,则当事人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检察院的抗诉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
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存在不服的地方,是由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当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代理人收到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五天之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并提议抗诉。当人民检察院从收到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后五天之内,理当作
检察院抗诉期限是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