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债务人欺骗担保人的,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如果是连带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只能先要求继承人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再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有偿还责任。 因为保证从其意义上说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灭,保证人仍应在保证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连
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债务人是向债权人借款的人,担保人只是对债务提供担保责任,他们并没有直接向债务人借款。 虽然担保人需要在债务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但是这只是因为其承担保证责任导致的,并不是由于其向债务人借款导致的偿还义务。
如果债务人确实存在诈骗行为的,则担保人可以告债务人诈骗,如果债务人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通常是不用承担公司债务的。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
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这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实质上增加了新的债务人,且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通常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增强了偿债能力。 一般而言,债务加入对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利的。因此,债务加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没有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是同一人。 按照民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
债务人保全费由申请人支付。如果是债务人申请保全的可以由债务人承担。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分开算。 起诉债务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担保人在履行期间届满的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合同中对当事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那么在起诉的时候,起诉保证人也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因为双方承担
无力还债的担保人一般不会牵连到子女。因为担保合同的效力一般仅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不会影响担保人的子女。但是如果担保人的子女作为第三人加入担保合同的,则会受牵连。
没有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保证的情况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