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2
强奸罪加重情形具体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处罚;二人以上轮奸的加重处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鉴于认定工伤的一个原则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所以大致举例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但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
以下情形下强奸罪判无期徒刑: 第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第二:二人以上轮奸的; 第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第五: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强奸未遂的情形一般会包括: 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
强奸罪认定标准有: 1、本罪侵犯了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强奸罪客观上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道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无法反抗的状态,趁机实施奸淫; 3、本罪的
强奸罪认定标准为: 1、有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发生; 2、不包括强奸男性; 3、发生性关系时,妇女必须是非自愿的,如果妇女是自愿的,则不构成强奸; 4、犯罪的人是傻子、精神病人的话,不构成强奸罪; 5、故意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主体是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一般是指不在工作时间因从事工作内容而导致的工伤。这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常见情形一般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而其他等同于上述三种情形的工伤情形,一般也不能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伤的认定必须符合工作时
职工在下列情形中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在其他情形下,发生工伤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强奸未遂的情形包括: 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
(一)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
区别: (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以强奸罪论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